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治理存问题及对策
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即使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也只是承担罚款的责任,而不是负担税款。可见国税发[1998]49号第十五条与第十七条之间不合逻辑,国税发[1998]49号文与税收征管法存在相抵触的现象。
三、规范建筑材料资源税征收治理的对策
1、规范税收法制建设行为。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必须要先
2、从源头抓起。砂砾石的开采基本上都是集中在少数一些地方,应在开采地强化征管,抓好资源税的治理,将应收资源税征收到位。
3、慎重使用扣缴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资源税的扣缴方法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或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的情况。建筑材料黄砂、砾石的开采基本上都是集中在少数一些地方,而使用则是遍地开花。开采时控管较方便易行,不宜采用扣缴方法。即使确需使用扣缴方法的,也应规定在第一次流转时实行扣缴。
4、多方联合,齐抓共管资源税。应视开采人的具体情况,除可采取查帐征收、核定征收等多种方法加强开采地资源税的征管外,还可以采用与开采权相联系的治理方法,与当地政府有关治理部门相联系,将开采人的纳税诚信度作为来年竞取开采权的考评指标之一,以此方法来提高纳税人自觉缴纳的积极性。或与工商、港航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治理小组,共同治理,形成一种齐抓共管的合力
问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