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制止和防治耕地污染。各级环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矿区附近的农业环境保护,严防工业“三废”污染农田。县、乡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谁恢复”的原则,在切断污染源的基础上,由环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三废”污染企业,采取客土、换土、水洗、施用改良剂及生物修复等措施,治理好其污染的耕地。
四、建立防治耕地抛荒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耕地有序流转机制。各乡镇政府、农经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引导和规范管理作用,在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引导抛荒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可引导其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其承包耕地和草地并重新发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机动耕地,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二)建立耕地抛荒的约束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国务院令第257号)的有关规定,承包经营基本农田(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
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耕地)。(三)建立鼓励粮食生产的激励机制。规范良种补贴发放对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湘农业联〔2009〕7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将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按面积发放给直接从事水稻生产的农户,不得发放给土地承包人或转包人。对于贡献大的种粮大户、生产能手、集约化经营等发展农业生产的带头人,各级政府要予以扶持与奖励,提高其生产积极性,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对在制止耕地抛荒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四)建立防止耕地抛荒的服务机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改革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推广先进的轻简化栽培技术,减轻劳动强度;强化对农民的信息服务,引导农民依据市场供求状况发展生产,避免生产盲目性;指导农民科学用种、用肥、用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避免农民因生产受到挫折引发耕地抛荒。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制定规划,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规避农业生产风险;建立农机服务队,帮助农民耕地、播种、收割,提高劳动生产率,避免因局部劳动力紧张导致耕地抛荒。
(五)建立耕地抛荒责任、督查和考核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县级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级干部包组的耕地抛荒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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