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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耕地抛荒问题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四)妥善处理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耕地抛荒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耕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采取消极的处理方式,任其闲置,长期抛荒,或改变耕地利用现状。

    三、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恢复和改善耕作条件

    (一)切实加强农田小水利建设。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是解决耕地抛荒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支持力度。要通过实行政府补助与农民自筹挂钩、多筹多补、先干后补等“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政策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对长期渗漏或於塞严重难以引水灌溉的主干水渠和支渠,可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开展直接受益的末级渠系建设,提高灌溉水源的利用率,扩大耕地灌溉面积,提高耕地生产能力。

    (二)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加大对耕地质量建设的投入。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上级财政的,其余部分必须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统筹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好非农业建设用地关,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新开垦、整理的耕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程质量监督并组织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基本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土地整理、劣质耕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经批准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必须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方案的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农业环境保护方案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在其他农用地集中处置或者堆放固体废弃物的,须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到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农业环境的措施。要鼓励农民发展绿肥、秸秆还田和施用农家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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