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耕地抛荒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解决耕地抛荒问题,有效提高耕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确保粮食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珍惜耕地的浓厚氛围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农作物复种指数逐年提高,粮食生产基本稳定。但由于种田比较效益仍然偏低,自然灾害影响频繁,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力日益增多等原因,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耕地抛荒现象。我市人多地少,全市人均耕地仅0.73亩。切实保护耕地,有效提高耕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确保耕地不抛荒,对于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把解决耕地抛荒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鼓励农民种粮政策和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力度,切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珍惜耕地的浓厚氛围。
二、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消除耕地抛荒现象
(一)认真解决因承包方或经营方主观原因弃耕抛荒问题。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自然条件和耕作习惯,制定耕地抛荒认定指标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因家庭贫困缺乏资金购买种子等生产资料或因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产生的抛荒耕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农村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其尽快恢复耕种。对属基本农田的抛荒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尽快组织发包方和承包方适时恢复耕种。因弃农经商或外出务工无力耕种而抛荒不超过1年的耕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发包方组织代耕,并由发包方通知抛荒的承包农户,限期按农时恢复耕种;到期仍不履行耕种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可以按照抛荒的承包农户的意愿允许其依法自愿流转承包地。
(二)逐步解决因耕作条件改变导致的抛荒问题。对灌溉条件较差的稻田尤其是“高岸田”、“天水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承包农户改种需水量较少的农作物。对因污染导致的抛荒耕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标准,鼓励农户种植有益于改良农业环境的非食用农作物。对水毁耕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摸清底子,根据损毁程度及时组织农民修复,并按照“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菜则菜”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民及时复耕。
(三)依法解决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长期闲置和荒芜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要督促用地单位交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要根据《湖南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