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结合各自特点,
畅通青年农民工和女性农民工维权渠道,成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七、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三)大力发展农村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各地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继续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完善政策,壮大县域经济。
(二十四)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城乡一体的环境卫生、供排水、公共交通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各级政府财政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把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二十五)积极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加强城乡规划统筹,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在发展县域经济中,充分发挥中小城市(县城)和中心镇的集聚和带动作用,引导农村中小企业向小城镇集中,促进人口和要素集聚。加大对小城镇建设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鼓励和吸引农民进入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对我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建设“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都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十七)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省政府已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农民工工作。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二十八)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要认真实施《浙江省文明素质工程》,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要在
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