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在一地登记。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行使对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在讨论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问题时,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并确保农民工的知情权。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厉惩处侵犯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非法行为。
(十八)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公平、规范、统一的省内户口迁移制度。逐步和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继续扩大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通过完善政策、改革管理和调整城乡识别标识,完善户籍管理和相关的配套制度。改革农民工登记管理办法,加快相关立法修改,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
(十九)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和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和信访调处工作力度,纠正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纠正各种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迫或限制农民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研究制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对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等方式侵占农民工土地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
(二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农民工举报投诉。积极探索和推广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充分发挥工会等组织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监督作用。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并视情免收、减收或缓收案件仲裁费用。
(二十一)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健全法律援助网络,形成一个以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骨干,以村(居)法律援助工作点(联络员)为补充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加强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设,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水平。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配强配好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积极争取社会多方支持筹集资金。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便民措施,方便农民群众寻求法律援助。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力度,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要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等作为重点援助事项,积极给予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要加强监督检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二十二)强化工会以及共青团、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中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积极探索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组建行业工会或社区工会,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入会率。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