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学校教职工编制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进行核定,公用经费按照实际在校学生数和公用经费拨款定额拨付。从2009年秋季入学起,在我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免除学杂费。经批准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各地要加强对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管理,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十四)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农民工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预防保健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落实重大传染病的属地管理措施,开展对农民工传染病监测服务和监督管理,对农民工肺结核、血吸虫病提供免费检查和抗结核、病原治疗及归口管理服务,对防治艾滋病实行“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在农民工聚居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有效预防重大传染病发生。落实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免疫工作,使居住三个月以上外来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外来儿童预防接种“五苗”单苗接种率达到85%,并享受和当地儿童同等免疫预防待遇。
(十五)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建立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要将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当地社区、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经常性工作,免费向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进一步加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流平台的推广使用,加快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各县(市、区)和农民工集中的乡镇、街道要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
(十六)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是农民工住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重视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农民工宿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开发区(园区),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集中建设农民工公寓,租赁给农民工居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工居住的卫生和安全。推动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将农民工纳入覆盖范围。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管理规划。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和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农民工享有与城镇职工平等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级组织,在组织换届选举或讨论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外出务工的人员,并通过适当方式使其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城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对在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工,本人要求在社区进行选民登记的,其选民登记资格由本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每一选民只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