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建立工伤事故查处机制,落实工伤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增强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及时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专门培训,达到要求后持证上岗。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开展对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支付。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依法落实妇女劳动就业权益和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确保落实未成年工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特殊保护。严禁违法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三、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实行城乡就业统筹管理。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清理有关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政策,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限制。农民工进城务工和从事经营活动,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和办理各种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与农民工进城就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登记等项目。
(七)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功能完全、服务优良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加强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注重培训质量,切实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引导农民工积极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创业培训。要针对农民工特点,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争取使大多数接受培训的农民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支持、个人自愿、社会参与的培训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素质。培训经费采取“个人拿一点、企业出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方式筹措解决,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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