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不予任用。
三、不断强化六项监督
11、强化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坚持一年一次的自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既要看是否严格履行了程序,又要看任用的干部是否优秀、广大干部群众是否满意,更要看是否存在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风的问题,坚持程序监督、标准监督和纪律监督并重,使监督检查工作起到规范、纠偏、促进的作用。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12、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对新提拔的干部,必须进行任前谈话,特别要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严格要求。要严格执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后,对需要延长试用期的,要诫勉谈话;对应取消任职资格的,坚决取消。对未实行试用期的选任制干部,也要在任职满一年后,及时考察考核。对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要及时调整。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执纪执法和掌管人、财、物部门的领导等重要岗位的干部,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必须先从岗位上调整下来,祝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同时, 由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核实。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和任职回避制度,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和函询制度。提高巡视工作质量,充分运用巡视成果。
13、强化组织部门的内部监督。干部监督机构要对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考察前干部管理机构与监督机构要互通情况;部务会前干部管理机构要认真填写监督表并征求监督机构意见;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列席相关部务会;监督机构要受理任前公示的举报并在
结束后提出任用建议。14、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要扩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和数量,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退休等,都应当安排审计;对重要职位或承担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要逐步做到九提必审。已作过审计的,审计结论应写入考察材料,并作为提拔或调整使用于部的重要依据。
15、强化相关机构的协同监督。组织部门要建立健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沟通办法,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巡视、信访等部门的联系,扩大信息采集面, 多方面掌握干部表现情况,为加强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16、强化群众监督。要以做好“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省、州 (市)、县(市、 区),组织系统举报信息。网络建设,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定期分析总结,加强查办督办,充分发挥举报工作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中的作用。要积极探索实现群众有效监督的新途径。
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是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选拔任用干部,建设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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