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他人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八)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常年设立农民工维权投诉电话,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处理。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要适当减免仲裁费用。
(二十九)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自治区司法厅要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对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十)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自治区总工会要认真做好农民工入会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九、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十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这是农民转移就业的重要途径。各地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三十二)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重点要放到由南疆经济欠发达地区向北疆经济较发达地区转移,由一产向二、三产业转移,由区内向区外转移。积极引导和组织农牧民参与当地农村水利、农村电网改造、道路建设以及退耕还林还草等基础设施和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增加农民就业机会。要加强对接,有组织地在输出地和输入地、输出方和输入方之间建立协作关系,引导用人单位在农村建立劳务基地,强化技能培训。大力挖掘农牧区特殊资源潜力,开发农牧区旅游资源,开辟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新途径。
(三十三)大力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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