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要实施农村职业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建设工程,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要广泛发动和挖掘社会各类人才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聘请各类技术能手、能工巧匠、有绝技绝活等一技之长的人才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并对从事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人员经费给予补贴。要支持和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开发适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需要的适用性培训教材,以购买教材开发成果的形式给予必要的补助,对教材开发、编写、印制等予以资金支持。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按《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要按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全力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因病住院,由用人单位按照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医疗费用。要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及时办理出院费用结算及医保费用结算手续。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近就地入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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