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我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因地因人而宜,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地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预防和制止拖欠建筑企业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要从源头上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加快建立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管理机制。严把建设资金审查关。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状况,严格执行《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时。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四、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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