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劳动争议处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涉及对农民工实行免费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6号)要求,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在现行财政供给渠道中予以安排。加大对农民工输出输入集中、财政压力大的县(区)、乡(镇、街道)的财政支持力度,帮助县(区)、乡(镇、街道)解决农民工管理工作经费不足问题。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逐步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继续支持“就业扶贫工程”和“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补助经费以培训券、现金等形式直接补贴给受训农民,或通过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
(三)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在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同时,广泛深入开展农民工普法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和知法守法自觉性。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培训机构要把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公德教育和文明意识教育同时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四)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在湄洲湾港口城市和谐社区建设中,着力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五)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劳动保障、公安、人口计生、农业、经贸等部门的资源,以统计部门为主渠道,探索和建立农民工统计制度,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
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有关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的衔接。(六)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县(区、管委会)、各部门要切实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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