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对象,充分发挥“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作用。简化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和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代理费。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可以适当放宽或降低其经济困难的审查条件。对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工,要及时依法决定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切实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六)充分发挥工青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创新建会形式和方法,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以及工程项目工会、楼宇工会、市场工会的建立。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构,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在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宣传、监督、服务作用。
八、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区)域经济,引导相关产业向山区转移。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型企业向山区转移。
(二)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通过对农村饮水、沼气、村容、道路等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积极引导扶持农村立足当地优势,重点发展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科技应用型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等非农产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就地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就业。
(三)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做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县(区、管委会)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落实人员与经费,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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