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暂住证》服务功能,使流动人口中的暂住人口凭《暂住证》在生活居住、卫生保健、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等服务及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保障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权利。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
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七、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用工单位应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以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坚决制止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城镇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实际在我市城区或城镇连续居住满5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对农民工中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被企事业单位聘为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本人要求户口迁入的,有合法落户住所的,应准予落户;其中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外来务工人员,应优先予以办理。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促进户籍制度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和流转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土地,对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土地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四)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加大维权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向社会公布。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设立农民工投诉举报中心,公布投诉电话,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工工伤待遇的纠纷案件,要做到尽快立案、尽快审理、尽快执行。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硬件建设的经费投入,把劳动保障监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正常开展。
(五)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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