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
(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输入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数(含农民工子女)核拨生均公用经费,并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在城市教育附加中要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歧视性和不合理限制,简化各种入学手续。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在收费标准、接受教育、入队入团、评优奖励、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方式帮助家庭贫困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关注并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三)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保健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将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管理,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应积极引导、支持农民工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已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系统保健管理、儿童保健和孕产妇分娩减免费用的县(区),外来农民工欲婚男女青年、孕产妇与儿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各级政府要增加预防保健经费投入,把农民工子女中的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各预防接种门诊要对农民工子女中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卡介苗、脊灰糖丸、百白破三联、麻疹、乙肝、乙脑、流脑等7种疫苗。对居住时间累计一个月以上的流动儿童按常住人口管理,建立预防接种卡证。
(四)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以农民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作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确保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投入到位。按照有关规定,免费为农民工育龄群众落实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妇科病普查等宣传和优质服务工作。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禁止户籍地强令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回乡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落实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在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上的职责,密切相关部门在农民工计划生育方面的综合管理与服务。
(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对于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工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用人单位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能力。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在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委员会,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整合各类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协管队伍。扩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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