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作用的职业教育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各县(区)可利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现有设施及网络、媒体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使农民在家中通过学习掌握职业技能。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建立贫困家庭学生政府助学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凡是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农民工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矿山等采掘业,都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不得用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不得采取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捆绑”参保的方式。农民工上岗前必须经过有关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有关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参保能力,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确定在莆农民工的医疗保险为“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农民工大病统筹的职工享受莆田市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允许患大病的参保农民工自愿回原籍治疗,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统帐结合”的医疗保险。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出农民工,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籍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异地就医的农民工回原籍报销医疗费,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三)建立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养老保险的征缴力度,特别是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扩面工作,扩大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覆盖面。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收入低等特点,积极探索更加适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在省里出台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基础上,出台我市的贯彻实施意见,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可续保、规范简化退保办理程序等问题。在企业就业的已参保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后给予接续。
(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贯彻落实新颁布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突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做好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失业保险费应由个人交纳的1%允许农民工自愿选择交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未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按规定交纳1%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五)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并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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