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参照我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标准,不得以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法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要及时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从源头上规范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促使全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工作有新的突破。各类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订立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等。劳动合同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冲突,任何单位都不得通过签订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鼓励企业及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录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遇到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农民工,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可视实际情况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如因生产经营等客观情况发放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与农民工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整改无望的要坚决取缔。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保障农民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能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足额的经济赔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惩处直接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妇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劳动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工结婚、依法生育的内容,女工享有晚婚晚育的有关照顾性规定,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对其进行规范的健康检查,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培训
(一)建立政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技能培训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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