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力度。
三、严肃执纪,加大查处力度
10、建立和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对当年查处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组织核查,对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要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加大群众举报核查力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群众举报线索比较清晰的领导干部进行认真核查,对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经调查核实后确属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12、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行为。凡是给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送钱或者其它贵重财物的,一律按“买官”对待;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收受金钱或者其它贵重财物的,一律按“卖官”对待。对受贿“卖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现职务,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提拔使用,在重要岗位上的必须调整,已经提拔的要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凡是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活动的,一经查实,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情节严重的要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13、严肃查处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行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4、建立分工负责机制。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所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凡本地、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5、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执纪执法机关和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就群众反映和组织上调查处理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的问题,互通情况,交流信息,研究对策,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整体合力。
16、建立监督机构奖惩机制。对有监督职权,因不敢监督或不愿监督造成的失职、过错行为,严肃追究监督机构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敢于监督的监督机构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做到有职有责,奖惩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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