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理解新的指导意见
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代替了原用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并从20**年开始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指导意见》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点主要有五方面:
一是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二是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三是由于视力及肝功能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四是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是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二)几种常见的问题
1.做过眼部手术(prk、lasik矫正近视眼手术)的考生应注意哪些问题
按照“prk”“lasik”手术适应症,必须18周岁以上方能实施该手术;术后未满6个月的考生视为体检不合格。
鉴于“prk”“lasik”手术后亦为矫正视力,其原有高度近视的本质并未改变,也不能阻止近视的发展。因此实施该手术后,招生体检结论仍维持原有近视度数的体检指导意见。
实施“prk”“lasik”手术的考生,在参加招生体检时,必须出具手术证明(内容:手术医院、手术时间、术后疗效、原有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度数),以便作出适当的体检结论。凡隐瞒手术病史者,一经查实作体检不合格处理。
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考生实施过“prk”“lasik”手术者,参照征兵体检规定为体检不合格。
2.体检中要注意的问题
考生在接到招生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按指定程序接受体检,同时应注意空腹前往以做肝功能检查。考生应提前半小时到体检现场。在接受检查时,考生要克服紧张心情,保持正常心理状态,与医生配合好并如实地回答医生的询问,不要因为精神紧张过度导致心率加快,血压升高等现象的出现。如有这些现象出现,应如实向体检医生反映,请求稍事休息,再进行重新测量,以免因精神紧张而导致体检部分项目不合格,影响专业的选择和学校的报考。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向体检医生或其他工作人员探询结果。体检未结束,考生不能擅自离场。在需本人填写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