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不可忽视的三个基本层面上的深层根源。
四、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建议
寻找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目的是为了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并把计生工作推向更高层次,因此,必须寻找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具有重大影响。现代社会强调“法律统治”,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才能促使他们去理解行政执法的内涵,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他们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观念。如此,才能从执法主体思想意识层次上杜绝其违反执法、职权异化等现象,改变其淡薄的依法行政观念。
二是法律对群众而言,并不仅仅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只有群众特别是计生户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当其被制裁的程度、形式、程序等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他们才知道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此,势必将以一种外在的强大力量,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形成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他们提高依法执法的自觉性。
(二)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法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强化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通过教育引导,转变他们对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错误认识(例如“依法行政束缚了工作手脚”等);强化计划生育“七项制度”、“七个不准”、“八个程序”的学习,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法律才是其执法权力的来源和依据,不依法就无权执法;最终要使“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成为他们工作的习惯。
(三)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行使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句话道出了权力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如前述所言,虽然我们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监督不力的情况却还存在,原因何在?这是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所致,对计生行政工作而言更是如此。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计生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一方面要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例如探索更有效发挥人大、司法等机关的监督方式。然而这些监督机制监督的范围和领域较广,所以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事业自身的监督机制。
而计生行政领域内的监督机制建设也应该从两方面来着手。
一是完善计生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通过这一机制从系统内部监督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应当建立以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主的模式,各级计生行政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交织的方式。各级计生行政机关还应当设立执法监督检查档案制度,记录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以此作为影响其升迁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