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土石方填运业务,曾向该公司业务发包人送去巨额钱物,后来业务没有揽到,他们想要回但对方不给,并出示了一盒录音带,说里面有对方承认收受钱物的录音。经传讯问话,被举报人也承认钱物的确是送到了自己家里,可是没隔几天他又原封未动地退还给了对方。在案情分析会上,办案人员意见不一,有的认为三个包工头众口一词,而且有录音带佐证,土石方发包人举不出退还钱物的其它证据,受贿成立,主张立案拘捕;有的觉得退还也不是没有可能,只是情况特殊,无证据可供,主张让他将钱物退还后交单位处理;还有的则主张干脆不管,让当事人自行解决。对这三种意见我都一一否定,我认为,案子复杂,我们既不能轻易确定罪与非罪,也不能就此一推了之,不将案子查个“水落石出”,举报人不服,被举报人也不清不白,就是我们工作失职;同时,此案中既然发包人收了巨额钱物,却连一点业务都不给他人的做法明显违反常理,况且,从双方当事人的神态举止上也确能发现一此文些疑点。于是,我提出要将思维从确认“被举报人是否有罪”向“是否三人诬陷一人”的角度进行转换,改变侦查方向,将三位包工头同时分开突击问话。果不其然,三人都相继交待了由于业务没接到,出于泄愤报复,经策划后,将录音带掐头去尾,来诬陷发包人,以达到即使不能追究法律责任,也要让其“臭名”的目的。事实查清后,被诬陷人感动得泣不成声,连声感谢检察机关还了他的人身清白。
2008年,我院立案侦查了一起受贿13万余元特大案,并经审查起诉到了法院。但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黄某某突然当庭翻供,其律师也作无罪辩护;主审法官当即宣布休庭,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接受辩护律师之邀,一起前往广州找有关证人,意欲为被告人获取无罪证据。同时,一些亲朋好友也受人之托找我说情,希望“网开一面”、“顺水推舟”,不必太较真。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稍一让步,就会突破执法原则的底线,这样做,决不是我的个性。在自己的执法经历中,曾经许多次在坚持原则和公正处理案件上据理力争,毫不退让,今天到了检察长的岗位上,拍板定夺的权力就在自己手上,坚持法律尺度更没有什么可以犹疑的。我立即与法院院长取得联系,通报了情况,要求主审法官停止违法办案的行为,同时,我随即指派主管反贪的副检察长带领办案人员迅速赶赴广州,采取得力措施,重新固定了证据,随后,进一步加强督办,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重惩处,从而使被告人作无罪翻供的企图最终未能得逞,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我汇报的第三个内容是:切实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以人为本,服务大局。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在执法工作中,我坚持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尽心尽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去年底,我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报捕的一起诈骗案。这起看似平常的案件后面,却有着不一般的背景。早在2003年,岳阳市钱粮湖农场遭受水灾的30余名灾民托该案犯罪嫌疑人许某帮忙,在岳阳楼区办理集资建房手续,并陆续交给许某16万余元手续费。但许某仅向有关部门缴纳了2万余元费用后,手续一直未予办妥,也迟迟没有音讯。为此,灾民们从去年开始向上级部门反映,各级领导纷纷批示严肃查处。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许某不仅对收钱之事予以否认,而且从主观犯意到客观手段都难以定罪,但迫于灾民们多次到该局集体静坐,并反映其执法不公的压力,在没有积极主动想办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为回避矛盾而将许某拘留后予以报捕。案件一到,灾民们便集体携带着数瓶农药,扯着横幅来到我院,要求追回损失,惩处许某,否则便集体自尽。对此,我深感责任重大,立即召集办案人员听取详细情况。通过认真分析,在案件确实难以定罪的情况下,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