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就是在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过程中,供应商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牺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向政府采购相对人及其职员或代理人进行的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从而实现采购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供应商或代理机构;二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的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商业贿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三是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特点及表现形式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手段是多元化的,并有着与其他领域商业贿赂不同的特点。
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的特点:一是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二是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其直接目的是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三是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帐外向个人暗中给付回扣、赠送财物等;四是政府采购领域内发生商业贿赂形式和运作方式具有多发性、连续性、群体和隐蔽性等特征。
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是由国家财政支出,采购当事人一般为国家行政职能部或企事业单位,决策权在少数领导手中,更有利于贿赂行为的发生。尽管许多采购内容均纳入在年初政府采购目录中,但其缺乏完整性和前瞻性,一些采购当事人为了达成某种采购意向,往往在执行中超预算、追加项目支出预算采购,采用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集中采购方式,转而采用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方式。加上法规不健全、监管缺失,这样一来,为商家达到其利益进行商业贿赂提供了机会
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也是多样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般采取的商业贿赂手段和方式主要表现为:1、贿赂。主要是以下几种形态:一是货币现金。包括人民币、外币等,这是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贿赂物。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各种各样的费用(赞助费、信息费、劳务
费)红包、札金等等。二是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股票认购券、现金支票、代金券等,有时也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证卡、提货单等。如信用卡、高级娱乐场所会员卡、折扣券、打折卡等等。三是物品、礼品。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有时也表现为房屋、车辆等
大宗商品.四是“其他”形态。这里所说的“其他”范围很广。也是目前刑法理论界争论比较多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包括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两大类.2、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帐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交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常常表现为现金形式;但也不尽然。其复杂性是由“帐外暗中”的特征所决定的。对给予回扣的经营者而言;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支付回扣,处理帐目的手段更多,更方便灵活;对收受回扣的单位或个人而言,也常常以收取现金违法而感到不安,要求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收受回扣。因此,回扣的表现形式远远不只是货币形态。3、佣金。即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中介服务所得的报酬。由商业活动的中间人或经纪人收取,可以是卖方给付也可以是买方给付。与折扣、回扣不同的是,佣金不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而是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但应当注意,该中间人必须有独立的地位,要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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