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部门不再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不再受理探矿权、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对以各种手段抵制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的,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坚决予以关闭,并取消其参与整合的资格。
第四,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今年首先要做好煤矿的整合工作,确定煤矿重点整合矿区,先行安排整合工作,确保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矿的整合工作。其他矿山的整合也要全面推进,扎实开展,力争年底前取得重大进展。全省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力争在2008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第五,要严格整合条件和标准,确保整合工作扎实开展。坚持“先治乱,再治散”、“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按照有关规定应予关闭的矿山,要严格按标准予以关闭;对有违法行为的矿山,要严格依法查处,查处到位后才允许其参与整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严格按规定予以关闭,同时不得参与整合。要严格整合标准,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采矿权。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开采技术限制和历史形成的开采条件限制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经专家论证后,可以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对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的矿区,由其共同上级政府组织整合工作,不得按行
政区划划分分割整合或设置采矿权。第六,要加强督导和检查,促进整合资源调整布局工作深入开展。近期,我厅将配合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结合全省整合工作实际,就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视察,深入基层检查是否领会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检查省政府冀政[2008]8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08]21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检查整合工作是否严格坚持了省政府冀政[2008]84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标准,促进整合工作深入开展。同时还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解决。
(二)下一步整合工作建议
1、建议国土资源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矿产资源整合规划方案编写指南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写指南,以指导全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2、建议国土资源部尽快出台与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相配套的激励政策或措施,如简化矿业权审批程序、整合涉及范围调整可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鼓励整矿整开、整合后新立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储量规模小型以下核实报告由市局评审、采矿权价款可分期交纳等,为促进和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3、建议国土资源部借鉴11个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8]48号),从我国国情出发,规定全国不同地区不同矿种整合后储量规模、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等,切实规范矿产资源整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