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房屋维修资金相关情况汇报
分散,管理复杂。综合多方意见以后,决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维修资金仍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共同监管。
3、商品房首期维修资金的标准,由以前按房价款住宅3%、商业用房2%的标准缴纳,改为按商品房的建筑面积50元/平方缴纳。带有电梯的房屋,另由建设单位按照业主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一次性缴存属业主所有的维修资金。
4、维修资金缴纳与业主领取房屋钥匙相挂钩。业主未缴纳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钥匙交于业主,并将维修资金缴纳作为房产办证的前置条件之一。
5、维修资金收缴和使用透明化。专户管理银行及代管部门将逐步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帐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帐面余额的查询。
四、工作建议
1、做好老小区物业维修资金补缴工作。充分通过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积极动员老小区主动向代管部门及时足额补缴物业维修资金。
2、加强物业维修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建议按照《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在房屋维修资金设总帐和出纳两个岗位,由财务中心增派一名同志负责总帐,我处市场科刘月亮同志负责现金账。
3、加大维修资金透明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房屋维修资金系统,对收缴使用的物业维修资金实行“阳光化”操作管理,方便广大业主查询,通过系统建设实现业主账户、业主委员会账户、楼幢账户、开发单位账户、物业小区账户以及其它物业管理对象关联的账户分摊、合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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