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农民合作社总体情况报告
须寻找入股社员作担保,担保人入股股金不能低于其担保贷款额度的40%;4、在资金互助开办贷款业务初期,南马庄理事会规定:首批入股的社员半年内没有贷款权,如果要贷款必须再交纳一定数量的投资股,然后按照新增股金1:6的比例放贷;非社员必须先交纳会费,再交纳资格股和投资股然后才有马上信贷的资格。贺村理事会规定:理事和监事成员半年内没有信贷权利,其他社员均有按章程规定借贷的权利;5、贷款利率规定不同:贺村、南马三个月、半年期均低于银行贷款,九个月与银行信贷持平,一年期超过银行信贷,逾期互助社要追回贷款本金和双倍的利率;陈寨则根据贷款用途不同规定不同的利息率。6、资金互助合作社(组)是来自农民服务农民产权明晰,社员共同所有的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信贷组织,具有自己优势。 总得说来,资金互助能够满足农民信贷需求,运做程序规范合理,能够有效确保资金用途和回收安全。以贺村经济发展合作社为例,其资金审批程序如下:申请人递交申请(申请资金数量、借贷用途、还贷时间、担保人等)——合作社召开五方联会席会议(理事会、监事会、顾问团、社员代表、普通社员组成)讨论商议(主要是两方面:借贷人个人信誉和借贷用途)——理事会决定——会计出纳领钱。3、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兼备。合作社大力提倡短期小额借贷,最长期
一般不超过一年,超期罚款,流动性强;监管严密,安全性高,运做半年多来没有坏帐记录;半年以内利率低于银行利率,半年以上持平或稍高,收益性较好。陈寨合作社资金互助总股本金15600元,2008年运做半年多共获得股息收入1320元,应该说收益还是比较不错的。 资金互助合作社作为农民内部衍生出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具有适合农民信贷需求的鲜明特点,具有广阔的生命力,有利于挤压具有高风险、破坏性大的非法金融在农村的生存空间,有利于探索建立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新型金融体系。然而,现在资金互助合作社并没有得到当地有关部门书面认可,游离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但是,我们从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找到了政策依据。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村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尽快启动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就现在来看,三个合作社中,南马庄的贷给社员的资金有11笔;贺村的贷给社员的资金有13笔;陈寨的有3笔钱。凡贷款到期的均按时归还了。因为规章制度保障了项目的整体风险,担保人保障了个人风险,资金互助项目个人涉及的金额较小,以及村庄里的社会公共舆论的制约作用,我们认为资金互助的风险不大。 六、当前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合作意识的长期培养问题。农民还是存在着投机的心态,期待值太高的等、靠心态,较合作社成立早期而言部分社员积极性和热情有所下降的心态。农民不利于合作的及时性、实惠性、分散性的特点不是一个培训就能解决了的。农民的合作意识和习惯的养成是个长期的艰苦的学习过程,需要党和政府的关注和支持。 (二)在项目的开展过程中,合作社管理者的管理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由于很多人外出打工等原因,留下来的大都是在素质上相对不高的农民。现在,在各方的关心下,合作社已经在开展一些项目,如南马的无公害水稻项目、陈寨的猪饲料销售项目,以及资金互助项目,等等。在经营这些项目的过程中,管理者、会计等均需要有关管理知识、技术操作的培训。 (三)合作社缺乏正规的法律政策条文依据,尚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资金互助项目虽然有今年中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