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大企业集团最早诞生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60年代以后大量涌现,
70年代急剧扩张,83年代以后已初步形成“对内控制国家经济命脉、对外可以同发达国家的大公司、大企业分庭抗礼”的局面,其中的佼佼者甚至把欧美著名大公司甩在了后面。在全球500强企业中,韩国就有10余家,其中三星、现代、鲜京、双龙等还排在了前100名左右。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日本发展大企业集团花了200年左右的时间,而韩国只用了30多年。其历史之短、速度之快、规模之大,在资本主义发展史上是罕见的。 其二,政策指导功能。这是韩国政府根据国家整体发展目标和总体发展战略,相应地采取指导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经济和行政性措施,即国内通常说的“政策杠杆”。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韩国政府较成功地运用了各种“政策杠杆”,有效地指导了韩国经济的快速运转,体现了政策配套、相辅相成,奖励为主、强化制激、政策行为计划规范等比较突出的特点。
其三,经济调节功能。这主要指政府直接“插手”某些经济行为或经济活动,也是韩国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在韩国,政府直接“插手”经济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用”国营企业发展那些公益性或公用性而盈利小甚至亏损的产业或产品;二是参与甚至垄断某些关系国计民生和物价稳定的产品贸易(尤其是进出口贸易)。
为克服金融危机,韩国政府在整顿国内金融机构方面,强力要求企业与金融机构吞下改革的药方,尤其是切断作为韩国经济主要支柱的大企业集团与银行之间的不正当往来。 同时在改革企业运作模式方面,韩国政府要求大企业集团放弃不具有竞争力的芜杂业务,专注核心产业,并要求企业引进外部独立董事,强化公司治理机制。实在不具竞争力的企业和银行,政府则放手让他们倒闭。对此,2008年5月底金大中在接受《商业周刊》采访时说:“要度过危机,就必须接受改革带来的痛苦,直到结构性的变革完成为止”。在改革过程中,韩国政府打破了过去完全由大企业集团主导经济的局面,中小企业的活力被释放出来。从1998年以来,韩国新创中小企业达11000多家。
其四,法律规范功能。政府功能通过法律规范而实现,这是韩国的政府主导型经济和政府指导性功能的又一显著特点。无论战略导向、政策指导和经济调节,还是科技推动和文化促进,政府一般都要立法,通过法律行为而加以实施。所以,韩国的经济法规比较健全,而且规范配套,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