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使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在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上下功夫,为构建富裕、文明、开放、和谐的**作出贡献。我院确立了实行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原则——要因事因案而定,不能因人而定。并确立了主要在以下四类案件上考虑如何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创检察工作新的局面:第一,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轻伤害案件;第二,残疾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三,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把立案关;第四,恶势力、地痞、恶霸行凶滋事,受害方反抗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为使上述四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准确把握,我院公诉部门还确立了一定的程序措施予以保障。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采取能组织民事和解的从中协调和解,防止“一案结,千日仇”,通过解铃的方式调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特别是在校学生的案件,采取简便快捷的办理方式,充分利用假期等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方式,并尽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在认识自身错误的同时能够快速回归社会,不受歧视,增强庭前改造的效果,保证在开庭后能够改其向善,针对第四类案件则联系侦查机关,多收集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证据,保证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与法有据、与情有原。
三、在公诉工作中饯行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一些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保证案件的处理作到“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在保证不枉不纵的基础上同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为更全面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使案件的办理做到宽而有据、严则有度,结合我院所处的社会实际和以往案件办理的经验总结,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认识“宽”与“严”,才能更好的保证刑事案件的质量,并通过案件的办理促进司法的和谐。
四、“宽”的适用
(1)、从适用人群上看:
1、对未成年人犯罪应以宽缓为主,这也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而为的。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历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而言,除了坚持刑法条文中对未成年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外,对各个诉讼程序均应实行简化和保护。在公诉环节,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能不诉的尽量不诉;在审判环节,除坚持不公开审判外,尽量采取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减少因庭审时间过长或过于严肃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巨大心理压力;在执行环节,应充分考虑到身体和心理承受压力,与成年犯分开羁押,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优先考虑减刑、假释。
2、对孕妇、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犯罪也应以宽缓为主,这是基于其身体原因而为的。但与未成年人不同,其宽缓是有一定限度的。对孕妇的宽缓主要体现在逮捕、死刑判决、收监执行三个方面,出于人道主义而不捕、不判死刑、不收监;对残疾人的宽缓主要体现在其犯与身体残疾有关的犯罪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精神病患者宽缓主要是因为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弱势群体”犯罪同样要以宽缓为主。这是基于其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犯罪往往与自身生活和工作有关,值得同情,对其犯罪宽缓处理,人们可以理解,也较公平。但“弱势群体”的范围还很难有个准确的概定,一个共同点应该是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包括下岗失业者,无业者,农民工,生活无着的老人,普通农民等。由于生活贫困、社会地位低下,他们往往为了生存而实施了一些犯罪,对此,要区别情况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