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三种机制,即:按市场化要求理顺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科学的政府监管机制;打破垄断,彻底放开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和企业制度创新,建立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生产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要在1年内完成改制,管理性、作业性事业单位要在2年内完成改革,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体系。
在制定《意见》中,为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在确立改革总体框架的同时,在可操作性上下了很大功夫。特别是在事关人员安置、资产处置、政府投入、价费改革等重大问题上,他们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多方面征求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许多务实的、也很优惠的政策。具体要求是:
1、切实做好改制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安置工作解决好职工的后顾之忧。人员安置是企事业单位改制面临的一个比较复杂和敏感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一问题,政策必须有突破,否则改革会陷入僵局。《意见》中明确,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原单位职工。在此基础上,优惠安置老职工,合理补偿中间层次,重新对等新职工。妥善安置老职工,主要的政策有:对工作年限已满25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至退休合同的,单位应与其签订至退休的合同;对改制前连续工龄满20年且5年内(含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实行内部离岗退养托管,并按事业单位退休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如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可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合理补偿中间层次的职工,主要的政策有:可根据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差额情况,为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经费可一次性从原事业经费支出或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改制后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鉴于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的补助费,经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人数和标准后,可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重新对待新职工,就是对改制后新招收的职工按企业对待。
2、妥善处置改制单位资产,明确改制过渡期相关优惠政策。改革必须要支付相应的成本来推动,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国有净资产应该是改革成本的主要来源。*《意见》明确,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国有净资产,应首先用于支付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改制时职工的经济补偿,离岗退养人员的费用以及涉及职工个人的其他有关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内统一调剂使用。行业内统一调剂不能解决的,由本级财政解决。净资产中不够提留改制成本的,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出让,其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后,优先用于企事业单位支付改制费用。同时,改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意见》中还设置了3年的过渡期,对原国有的改制单位适当扶持。在过渡期内,改制企业可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原财政补贴数额暂维持不变,用于支付改革成本,稳定人心;在同等条件下,改制单位在资质审批、工商注册时应有一定的优先权,并可适当放宽条件;由事业单位改制组建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保障政府投入,推动市政公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并不改变其社会公益事业的基本性质,政府决不能有“一改了之”、“甩包袱”的想法,对市政公用事业非经营性项目所需费用、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和必要的改革成本,政府应予以补偿,同时随着财力的增强,政府应仍要不断加大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投入。*《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