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工作还是法律服务所在担负,乡镇的领导挂个名,一般由乡镇的镇长或者副镇长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司法所所长(也就是法律服务所所长兼司法助理员)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副主任。这样一来,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调解就不能再收费了,唯一的收入来源也切断了。局领导说,农村财政有困难,也不可能投入那么多钱给你专门搞这个调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又需要人民调解,比如打架纠纷,如果没有有经验的人去处理,矛盾就很容易激化。但是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的人做调解又没有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那个意见,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调解结束后有个调解协议,协议上是要调解委员会盖章才具有合同效力,这就存在一个冲突:一方面,没有任何财政支持,不收费是不可能的,所以还是在收费,只是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收费;另一方面,如果盖了这个章,就绝对不能收费,如果收费,调解协议就没有了合同效力,如果要合同效力的话,就不能收费。工作在不断加码,收入却日益减少,逼得很多司法工作人员都改行了,城里有什么地方招聘,就走了。某所××年还有法律工作者人,××年只剩下人。目前人中有人参加了××年的司法考试,成绩都在分之间,但包括一些很好、很能干的法律工作者也想走,他们觉得趁着自己还年轻,该走的时候赶紧走。
法律工作者的资质、培训与管理:全市培训由每个县区负责,市一级的培训一般是业务骨干,像法律服务所的主任或司法所的所长这一级。县里面的基本就是全部参加培训。培训费用由法律工作者自己出。内容主要是业务培训,偶尔也有政策方面的培训。培训方式是讲课与开会结合起来,主要是请知名律师和法官来讲课(当地的法律工作者对西南政法学院的老师很熟悉)。自己也进行一些职业纪律职业道德上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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