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门那样临时聘请教师(大多是向教育系统聘请)给培训班授课,既可减轻教师负担,又可提高培训质量,还可以避免为了收费而滥设培训、考试科目。
一些县级人事劳动和编制部门把本属教育行政部门的职称评聘、调配交流职能拿走,包揽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审、职称岗位职数设置,而且一杆子插到每所中小学,这对教师队伍管理工作干扰很大。对于如何根据不同规模不同学科区别设定一所中小学的高、中级职称岗位数,教育行政部门最有发言权而实际却没有多少发言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工作自身特点,根据各学校每学年班级、学生数量变化,有必要对教师作校际间的调整调动,而人事劳动和编制部门则以几年前核定的某校编制数和该校某种职称岗位设置数加以限制,致使无法调动。县级人事劳动和编制部门的管理,应限于总量控制,不宜微观到校,不要使教育行政部门失去及时合理配置教师资源的职能作用,以免贻误教学工作。
考察当中,深感国务院关于农村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应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规定十分切合实际,十分有利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什么这些规定落实不到位,主要是部门利益在作梗。我们看到一个拥有4400多专业技术人员的县,中小学教师占了80%,掌握对这些人考这考那的“管理”权,事关某些部门的创收,“管理就是收费”,岂能不争。在这个问题上,依法对农村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具有管理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声音却最弱,他们反倒担心别人说自己争权。据说也有“技术”上的原因:县委宣传部长是县委常委,管人事劳动和编制部门的副县长也大多是县委常委,或在副县长中排名靠前,而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不但不是县委常委,还大多是党外人士。
部门利益也罢,“技术”问题也罢,都得服从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中小学校长、教师,不但在上述国务院文件中有具体规定,而且见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些规定不得落实的症结往往不在市一级,而在县一级。有的市委、市政府,年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下发了文件,明确应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农村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县里就是不落实。政令不通发展到这等程度,必须下重手整治。省政府应牵头成立有教育、人事、编制、财政和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门督察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逐县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