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能建立工会小组的建立工会小组,连工会小组都无法单独建立的可按街道社区若干个企业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每个用工单位民主选举工人代表参加,成立地域性联合式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地方工会组织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有关部门加强对这种联合式工会组织或行业性工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发挥其作用。
(六)发挥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将目前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地方工会组织、经委等三部门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扩大为四方。组成劳动关系四方协调机构,有利于调解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关系。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要把维护其成员单位和单位劳动者双方的合法利益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上给予研究、指导或调解,保持成员单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仲裁机构队伍建设。把基层维权、中小企业维权、乡镇企业维权、非公企业维权、个体雇工维权等作为工作重点。建立起牢固的相关部门都能积极主动参与的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增加监察执法社会效果。要注意将事后执法,变成事前预防,尽可能把劳资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中。要加强政府投入,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包括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站)人员、经费、设施、装备,提高办事效率和能力,以适应工作需要。要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人员职业化、程序司法化、管理行政化建设速度和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企业基层调解组织,发挥更大更实际的作用,培训提高基层调解组织人员依法调解劳动关系的能力。有条件的中小型企业也可以建立企业调解组织,将劳资纠纷尽可能在本企业内自行调解消除。要畅通劳动者信访、投诉、举报渠道,改进办案程序,缩短案件查处时限,对困难职工和外来职工的权益受损案件、尤其是工伤案件,更要抓紧办理,加大查处力度,以切实有效的举措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