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不健全。建有工会组织占一半多一点,但其中1/3左右的工会组织基本上是有名无实”无专职人员、无活动经费、无单独的工会活动、无工人代表会制度或职代会制度。据有的办事处调查,私营企业和小型企业基本上都没有工会组织及职代会制度。
出现此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小企业职工人少。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难以建立;
二是部分中小企业经营者。内心不愿意建立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
三是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或工会小组和职代会制度检查、指导不够。
(六)劳动保障监察的力度不够。监管办法和措施不到位,未能将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及早发现和消除。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经费短缺、设备缺乏,手长衣袖短”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目前只有专职监察员3人,劳动争议仲裁人员3人,要面对全区4000余个各类企业、数十万劳动者(仅2009年15月就调处劳动争议案件500余件,其中涉及劳动关系方面案件120余件)确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建议
(一)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将人力资源法律法规落实到实处。
(二)强化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政策调控和指导。用职工的经济收入增长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改变目前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分配政府基本不管或无法管理的状况。国家要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认真研究国有垄断性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资分配的政策措施,保证工资分配的相对公平公正,控制社会分配不公继续蔓延,提高劳动力价格。
(三)健全完善统筹城乡的统一的社会保险一体化体系。将社会保险扩面单位重点放在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上。一段时期内,可以适当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率,减轻企业和职工个人的负担,提高参保积极性和参保率。对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经济困难企业、季节性、临时性员工等,可以推行“弹性社保”政策,包括缴费时间“弹性”缴费基数、费率、方式等“弹性”对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的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分步走战略,缴费比例允许分阶段逐步到位,不搞“一刀切”对暂时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应允许经济效益好转后补缴。对过去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老职工,只要企业和职工本人都愿意补缴,应放宽补缴条件,减少相关手续,使老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能有15年以上,能每年领取到养老金,对稳定社会和民心有利。
(四)将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转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小型企业。以此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人力社保部门、地方工会组织、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等要把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包括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的指导、检查作为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的重点,积极引导,热情帮助,尽快实现劳动合同化管理的规范化,稳定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对于只有几名、十几名职工的微型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季节性、临时性雇工、职工流动性较大、更替频繁的生产工作岗位,可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岗位式”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到这样的企业或岗位工作,无论是否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都受集体合同或“岗位合同”约束,发生劳动争议纠纷,都以这种合同作为处理依据。这样既适应职工变化的需要,方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履行,减少劳动者个人和企业签订合同的麻烦,又可以起到应用劳动合同约束双方,调解矛盾纠纷,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对难以建立工会组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