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真正的个人化”正适应了当前价值观多元化的趋势。社会阶层的变迁,利益主体的分化,加之消费时代受众对传媒的心理期待升值,造就了价值体系的多元化,进而促进受众需求的分化与多元化。传媒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社会政治体系中的一部分,互联网就是这种环境中的一分子,“孜孜不倦”地推动着受众继续分化。由于网络为小范围的受众提供了发布和获取信息以及“发言”的平台,小众传播逐渐成为可能。
再次,网络传播的交互式的特征赋予受众更多的“自由”权利。在转轨与转型同步的社会整体性变迁过程中,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分化整合、社会各阶层利益格局的调整与平衡、整个社会运行机制由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都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上进行。在这样的环境下,需要有一个“社会减压阀”,为公众提供交流与呼喊的空间。
虽然大众传播理论中也引入了“反馈”的概念,传播者可以根据受传者对传播者发出的信息所作出的反应来检验传播的效果,并据此来决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以实现传播的目的。但由于受这种单向线性的传播方式的局限,大众传播的反馈大多是滞后的,缺乏即时性和直接性,传受双方不能很好的沟通和交流。而网络传播是一种双向的交互式的传播,传播者不仅可以在网上面对面地进行传播,而且彼此可以在角色进行互换,传播者可以成为受传者,同样,受传者可以成为传播者,网络传播克服了大众传播单向线性传播的局限,信息在传播者和受众之间自由的双向的流动,实现了传受双方的互动,使信息交流变得更加轻松、方便、快捷、自由,极大地提高了传播的效率。网络传播中的受众是网络传播真正的主体,在网上他们享有与信息发布者完全相同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一)知晓权(the right to know),受众有权通过网络获得有关自身所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了解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等公共权力机构的活动(如利用政府网站对政务进行知情和知察);(二)传播权(the right to communicate),受众有权将自己的经验、体会、思想、观点和认识通过网络特有的方式(如bbs、email、个人网站等)表现出来并加以传播;(三)传媒接近权(the right of access to mass media),这项权利赋予了传媒向公众开放的义务和责任,受众有权通过网络阐述主张,发表言论,开展各种社会文化活动,如参加网络媒介组织的各类讨论。
这种“参与自由”与“互动自由”和正是迎合个人传播的最大吸引力。网络传播打破了传统媒介的信息准入特权。传统媒介作为庞大的信息机构,人们赋予了它监视环境职能的同时,也赋予了它选择的职能。他们拥有信息准入的特权。符合把关人利益的信息被传播,符合公众利益而与把关人利益相违背的信息则可能被遏止,把关人(媒介)利益超越于公众利益之上。这样的结果可想而知,强势力量可以利用媒介,处于弱势地位的声音难以接近媒介。③ 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博客”与个人传播的新发展
作为一种信息传播的手段,网络中信息的传播同传统的信息传播具有很多共通之处,它们一样切合信息传播的规律。拉斯韦尔所提出的"五个w模式"依然可以适用于网络,只是这五个w要素在因特网传播特性的塑造中已变成了五个w’ever要素(whoever,whenever,wherever,whatever,whomever),也就是说因特网创造了一种任何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与其他任何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交流的形式④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媒体,其带来的不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