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息,协调、说服并帮助他们相互妥协、平等协商,从而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的一种活动。调解自古以来就是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有效的方式,至今仍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从性质上属于人民调解,即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对此,应当依照人大常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具有解决民间纠纷的职能,且其与农村和农户有着密切的联系,对本地区人员结构和土地承包状况比较清楚,对土地承包的历史、现状和形成原因也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故由其主持调解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既能方便农民群众,又有利于纠纷合理而快速地解决。而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承担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调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同样具有熟悉当地情况和权威性的优势,特别是在解决农户与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纠纷以及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纠纷时,更是具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具备的优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经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注意事项:
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不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仲裁的基本流程与注意事项
(一)立案。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向其提交的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条件,决定立案并启动仲裁程序的行为。
注意事项:
1.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具备审理条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③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审查是否具有不应受理的法定情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1)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2)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3)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案件。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形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此类纠纷。
3.在法定期限内(五个工作日)通知受理或不受理。
4.未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5.确定当事人、送达。
(二)组庭。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活动,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是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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