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刑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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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如何进行财产调查、控制进行跟踪管理,是否需要进行上报或审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在判决生效后,积极履行财产刑或退赃的,如何在减刑、假释时进行规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内部的财产刑执行部门和减刑、假释的决定部门之间,法院和监狱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谋求共识,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执行义务,或者主动提供财产线索,或者其亲友主动代为执行的,可视为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综合考虑,法院可向监狱管理部门提出减刑、假释的司法建议。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其有财产而拒不履行财产刑执行义务,或者隐瞒、转移、抗拒执行,可视为无悔罪表现;缓刑考验期间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对其撤销缓刑;
(四)完善罚金刑减免工作机制。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罚金刑可以减免,但具体的操作规范付之阕如。建议对财产刑的减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具体规范:(1)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作出刑事裁定;(2)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申请减免罚金数额的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3)人民法院对减免罚金数额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或者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的,可以口头裁定不予准许,但应记录在案;
(五)注重配套执法,保障执行效果。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4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财产刑的,依照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
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