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难免有“以钱赎刑”之嫌。庭前许诺的另外一个弊端还在于一旦开庭过程中案情有变,将使法院工作陷入被动。
(二)被告人必须具有财产刑的适罚性。对适用财产刑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有财产刑规定,但是仅是选择性适用财产刑的,根据犯罪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不能为了适用财产刑而适用,如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不是并处罚金;再如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罚个别化原则,如果对被告人只有适用自由刑才能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如主观恶性较深、具有犯罪前科等,对于刑法规定可单处罚金刑的犯罪,不能单处罚金,而必须适用人身刑。如刘某某妨害公务一案,20*年12月13日21时许,市公安局民警常某某等人依法对市某浴室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数名涉嫌卖淫嫖娼人员,并扣押该浴室营业帐本一册。被告人某某等人以索要营业帐本结账为由,欲从警车内抢夺营业帐本,并强行阻止载有违法嫌疑人员的警车离开,被公安民警制止。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又以到场执法民警使用无牌照车辆为由,强行阻止该车带走违法人员,致已抓获的涉嫌嫖娼人员徐某某乘乱逃脱。其间,被告人刘某某阻止在场民警摄像,并与在场民警拉扯,在拉扯中被告人刘某某乘隙打民警耳光。虽然被告人及其家属事后积极赔偿有关损失,但其暴力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和恶劣影响,虽然该罪名法律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并且被告人及其家属也表示愿意缴纳罚金,但鉴于本案单处罚金不足以教育被告人和禁示他人,法院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对主刑从宽处理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有的犯罪,根据犯罪的情节分为几个量刑幅度,不能因为被告人预缴的罚金就无原则的进行减轻处罚,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才能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判处,否则不能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四)应依法判处罚金数额,多退少补,不能交多少判多少。因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量刑情节,结合量刑情节可对罚金的数额进行增加和降低,而不能预缴的全部判罚,没缴足的不再涉及,否则有先定后审之嫌。
(五)预交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可能判处罚金数额的最高限额。如被告人被指控盗窃2000元人民币,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判处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盗窃数额的2倍即4000元,因此其预交罚金的数额也应以4000元为限。对提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评估。
(六)对预交罚金的被告人体现从宽政策,在裁判文书中进行表述,如积极或主动接受财产刑的,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甚至于对积极预缴财产刑或积极退赃的有时在量刑时也可能比没有退赃和没有预缴财产刑但又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相对较轻,因为被告人认罪而不悔罪,被告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得到减轻或修复,因而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而增强法律文书的公信力。
六、对财产刑适用的立法建议
(一)在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过程中,刑事诉讼法仅就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控制进行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没有对财产刑所要追缴和执行可“进行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的规定,因而在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应当规定财产刑执行时可采取“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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