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控制措施,发出财产申报表210份,财产调查令14份,使价值239万元的财产在庭前得到有效控制。同时,确认并规范庭前预交罚金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行为。以可控制的财产来促进财产刑的庭前预缴。
四、“吃进去的,吐出来!”
*法院近三年来的统计表明,新的举措,带来新的气象,换来新的效果:
(一)法院裁判执行力提升,社会效果好。财产刑的到位率由过去的30%提升到70%,极大地提高了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力,一是在对财产刑适用的同时,对被告人赃款、赃物的追缴也更加地有效,得到老百姓的称赞。老百姓有一口头语“吃进去的,要吐出来”得到了很形象的体现,而且被告人也得到了应有惩罚,提升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否则“吃进去的,不吐出来”,又会造成新的裁判不公。二是得到了纪检、监察部门的欢迎。纪检、监察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处之后,并没有将其犯罪所得利益进行罚没,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得到减轻和弥补,仍然会导致出现“一人辛苦,全家幸福”的有悖社会良知的不正常现象的发生。
(二)被告人及其家属态度转化。财产刑适用一个普遍特点就是在原先没有采取对被告人财产控制之前,对其本人及其家属说服教育进行预缴的同时,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交与不交一个样。*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同时,转变司法理念,虽然被告人坦白态度好,但是拒不退赃,也不积极履行财产刑,认定被告人认罪而不悔罪,不能够得到较宽的处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充分考虑这一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作出了恰如其分的判决。从20*年*法院处理的职务侵占案件中,可以看出主动接受财产刑及退出赃款这一量刑情节对最后处刑的影响。被告人常某某单独或参与作案9起,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计人民币1674*6.2元,实得人民币435000元;被告人施某某参与作案7起,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计人民币1572*6.2元,实得人民币369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参与作案5起,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计人民币1533*6.2元,实得人民币367*6.2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作案4起,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计人民币1461*6.2元,实得人民币330000元。对退赃积极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同时具有自首、立功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杨某某处了三年有期徒刑,对拒不退赃又不主动履行财产刑的被告人徐某某、常某某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二年,对案发时就积极退赃起到带头退赃作用、但没有履行财产刑的被告人施某某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在一审宣判前,为了保证财产刑的有效执行,对被告人的房产进行了有效控制,在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常某某及其家属发现拒不退赃和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占不到便宜之后,便上诉,强烈要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常某某在退出全部40余万元赃款,又主动履行了近15万元的没收财产刑后,从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二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九年。其在一审是认罪而不悔罪,到二审时也没有得到象另一被告人施某某在一审积极退赃所判处的刑期。因为如果被告人不预缴财产刑,在量刑时考虑到因没有预缴财产刑而不能酌情从轻,同时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对其财产也要进行处置财产刑照样能执行到位,被告人及其家属所存有的侥幸心理被击碎。
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实践表明,庭前预交罚金和控制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保证财产刑的执行,提高判处财产刑案件的财产刑到位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在肯定其价值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了合理限制:
(一)不能对被告人及其家属作出许诺,以免使上述行为性质异化为讨价还价式的不正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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