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预缴,此乃财产刑案件最主要的一种执行方式。
第二,直接执行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职权查封、扣押、冻结的经审理查明属于被告人的合法财产部分。
第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宣判后直接冲抵罚金或作为财产没收上交国库。
实践中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主动缴纳或由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案件仅占已执行案件的极小部分。执行方式单一的问题在于,财产刑庭前预缴目前尚缺乏统一规范,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个别法院出于利益本位思想,存在“以罚代刑”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就财产刑适用率而言,据统计分析,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适用财产刑案件的比例较高。江苏省平均每年审理的一审生效财产刑适用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平均为60%左右。(二)从财产刑执结率来看,形势则不容乐观。财产刑执结率低,这又分两个方面,一是财产刑案件执结率低,已执行财产刑案件数和判处财产刑案件总数的比例,即案件执结率最高的地区为48.2%,平均执结率为42.1%,有一半以上的财产刑案件未能执行。二是财产刑的实际到位率更低,实际执行的财产刑数额与判决财产刑总额的比例最低的地区比例仅为9.8%,最高的地区也不过为52.2%,地区年度平均执结率仅为24.6%,换言之,有超过3/4的判罚财产属于空判,未能得到有效地执行。
三、摸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财产刑执行方法
(一)争议。财产刑执行不到位造成空判比例高,导致审判人员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虚无主义思想,认为在财产刑空判日益增多的情况下,适用了财产刑也执行不了,不如不判或者是象征性的判一点儿了事,对财产刑的适用丧失信心,人为地“改变或创设”法律内涵。有失法官作为法律人的精髓,法律适用遭到嘲讽,有损法律的权威。
(二)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法院通过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挖掘可行之方法,对症下药,开拓创新,认为适用财产刑是法律之规定,应当执行,与人身自由刑并重,不可偏废,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以*法院近三年的统计为证,20*年度适用财产刑案件占全年收案的比率为56.16%;全年判决财产刑到位率为39.1%;20*年度适用财产刑案件占全年收案的比率为58.87%;全年判决财产刑到位率为31.70%;20*年度适用财产刑案件占全年收案的比率为53.5%;全年判决财产刑到位率为70.87%。通过比较,近三年适用财产刑案件占全年收案的平均比率为55%左右,但是全年判决财产刑到位率却有了大幅度地提升,这主要得益于*法院采用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财产刑执行的方法。*法院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避免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力的公信度,在说服被告人及其家属主动缴纳财产刑的基础之上,更主要地是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控制,以保证在打击、惩罚犯罪地同时,意识到刑罚的教育功能,更意识到财产刑相对于自由刑的优势所在,确保法院裁判得到有效地执行。
(三)法律依据和具体方法。*法院在财产刑法律适用观念上破除了形而上学在实践中的突出表现之一教条主义,判处财产刑不单纯根据犯罪情节而不考虑犯罪分子的个体差异和具体执行能力,从而使财产刑空判率降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第二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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