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运作,其中最重要的是完善和创新人大监督机制。人大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国家权力机关和“一府两院”关系。这些关系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整个机制的有机构成,无论哪一个环节疏忽或者遗漏了,都会影响整个机制功效的正常发挥。只有不断完善和创新人大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使监督权,才能保证人大其它职权得到落实,才能保证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地位得以实现。
三、当前如何创新人大监督机制
(一)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宪法法律的权威
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权力。也就是说,人大监督权力的行使是以法的规定为依据,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对被监督者的权力进行监督,确保被监督者的权力做到正确合法的行使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宪法法律要靠强化监督来维护它的统一和尊严,监督要靠法制来规范其权限、职责、方式和程序,从而确保监督的权威和成效。因此,我们要在全社会真正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就必须强化人大监督机制,使人大的法律监督更加规范、有序,取得实效。否则,就会使人大监督工作时兴时衰,进而会使宪法法律的实施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甚至成为一纸空文。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尤其监督法律制度,使人大监督纳入到法治的轨道。这样人大监督权不仅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规范、科学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真正树立起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二)强化制度约束,理顺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
加强监督制度建设是强化监督工作并使其严格按照一定程序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真正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作用,必须重视监督制度的建设与创新。人大法律监督立法,要坚持体现人大在法律监督上“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在法律上明确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程序,使人大的监督工作趋于法律化、规范化。
一是法律监督立法应当保障和促进人大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要明确界定人大法律监督职权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界定人大法律监督职权的内容,以确保人大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职权。
二是法律监督立法要对人大的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进行规范。在法律监督的方式、手段、力度和频率的设定上,要以被监督对象能够承受为限,以防止法律监督的随意性,防止法律监督权的滥用,确保法律监督合理、规范和有序地进行,达到保障和促进法律有效实施的目的。
三是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制度。从法律的角度对人大代表的素质和能力及其履行职责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要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造就出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大代表,增强代表履行职权的动力和责任感。
四是构建与我国政治现实相协调的监督机制,理顺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一方面,党作为领导者,应当按照符合领导特征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作用;另一方面,党作为被管理者,应当自觉地尊重国家机关的管理,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把党权与政权的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建立、健全人大监督的运作程序
人大监督程序,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监督对象的调查处理等前后相续的法定步骤、顺序、形式、方式和时限。如果程序的设计及其运作不符合人大监督的目的,再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会变成幻影。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主政治就是程序政治,民主制度就是依靠合法性的程序来支撑的。对于以会议作为主要工作形式的人大制度来说尤其需要加强对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