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而确保权力机关的有效运转。但现实却远非如此理想,一些人大代表的素质并不够高,不能自觉执行代表职务,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导致这样的结果并不是由代表单方面的因素所造成的,因为大部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时是无偿的,很显然这种制度设计违背了按劳分配原则,也有悖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劳动者经济权利在内的一切合法权益的精神,是对大部分代表劳动的不尊重。市场机制是一种利益导向的机制,市场经济最讲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代表的本职工作是代表的衣食之源,我们要求代表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代表职务的关系,在本职工作之外再尽义务,而放弃本应享受的经济权利,这不仅不合情理,实际上有点强人所难。正是由于代表兼职制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再加之前面所提到的缺少相应的代表日常管理机制,因而,在这样一种既无内在动力,又无外在压力的制度框架下运行的国家权力机关,要提高国家权力包括监督权力运行的效率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
总之,法律制度的缺失不仅使监督流于形式,不能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而且使程序性的监督多于实质性的监督,造成监督缺乏针对性和权威性;也使监督缺乏预见性,滞后现象产重。这样的监督只能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而不能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三)监督体制尚未完全理顺
按照宪法的规定,被人大监督的国家机关也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力,因而人大要实现有效的监督,也必然要具有一定的权力为依托,这就需要宪法和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于人大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目前,人大行使监督权遇到的体制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在党政不分的体制下,党委往往直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务,包括重大的行政事务。按照我国现行体制,各级党委关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是应该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或立法的,都应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办理。然而,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党和政府共同决定某些事务,并联合发文件。当这些由党委决定并由行政、司法机关执行的事务发生问题时,人大就难以进行监督和纠正。如果人大只是单纯地追究因执行党委决定而造成失误的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既有失公平,又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而人大对之要监督到底的话,势必就会涉及到党委,但是宪法并未明确赋予人大有监督同级党委的权力。相反,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都要接受党委的领导。事实表明,如果不解决党政不分的体制问题,显然不利于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作用。
二、创新人大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监督权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始终,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通过行使监督权,一方面能够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能够发现和纠正执法机关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人大的监督并没有真正到位,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没有很好地行使这个职权。究其原因,归结于人大监督机制尚不健全,为此,人大监督机制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从制度的层面与行为规范的角度进行设计创新,以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促进依法治国,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
健全和创新人大监督机制是确保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的前提和基础。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人大监督工作能否有效开展,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落实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目标的实现。而这种权力的运行,离不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这种制度机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