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撂荒土地(面积不祥)种植果树,每亩每年向村委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60元。协议暂定五年,自1993年—1997年,到期终止协议。1994年1月1日,**村委与**签订《水库养鱼承包合同书》,将村南夼水库承包给**养鱼,合同暂定三年,承包款共计6000元。自1994年1月至1996年12月31日止。**可在水库大坝上建设占地20平方米的简易房使用。1999年3月8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将**村8-9号楼南山、水塔以西9亩果园及**原经营的果园以每年4000元的价格承包给**经营,可长期承包,甲方如有特殊情况需占用,乙方应无条件服从。20**年1月9日,**区委、区政府将**承包经营的上述区域确定为**文化休闲旅游项目,要求尽快开工建设。为此,**居委会要求**依据协议的约定,无偿交还其承包经营的果园,而**则提出30万元的补偿要求。由于意见的不统一,**居委会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返还其承包的土地。20**年5月20日,**区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解除双方1999年3月8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其承包经营的水库、果园及土地。**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0月7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不服,申请再审,20**年3月4日,被**省高级法院驳回。在此期间,**因私藏枪支被批捕。
座谈结束后,我们对**反映的现场进行了实地查看,除已修完的48里盘山公路(未硬化)、正在绿化的部分荒山及正在整修加固的水库外,未见其他建设。因此可以肯定,**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通过此次座谈调研发现,群众对我们国土系统各方面的工作都是非常满意的,但在支持农村建设上应该给相应的政策倾斜,为他们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同时希望我们能经常到村进行走访、座谈,以便于我们之间的及时交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