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证档案证明的真实性。但却不能满足利用者的需求。
4、档案提前进馆与方便利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1年修正)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法律规定让人们认识到确定婚前财产的重要性。而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中会不断地涉及到婚姻状况的证明问题。如本馆的婚姻登记档案接收从五十年代形成之初到2**5年12月31日止已全部进馆。那么凡是户口在本区范围内的到法定婚龄的公民,如果需要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则至少要到两个地方,即先到档案馆查证有无婚姻登记档案(结婚或离婚或未婚),再到婚姻登记处查阅2**5年12月31日以后的婚姻登记档案。这确实造成利用档案的不便,而产生怨言。还有一些户口迁进迁出的公民,其户口所在地的时间段不一定全在本区内,但其会要求本馆为其出具未查到婚姻登记档案证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让查档人员为难。
三、对档案利用现状的几点思考
以上所述,是本馆档案利用工作之现状,也许是个案。但经笔者与同级同类档案馆的沟通、交流与探讨,了解到这种现状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共性。区(县)级档案馆中或多或少地出现上述档案利用中问题。而目前一方面广大公民利用档案的需求在日益增长,另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着某些缺失或不配套,以及档案工作标准化程度不够高,都制约着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力不能全部实现。那么就区(县)级档案馆而言,如何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保障可以利用的档案能够最大限度地为广大公民所用,以满足公民不断增长的、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利用档案的需要呢?笔者针对区(县)级档案馆档案利用的现状做了以下几点思考:
1、要加强对于档案利用理论的研究,建立完善配套的档案利用制度。既要简化档案利用的手续,又要让档案馆工作人员有法规可依,这样不论是对于档案利用者还是提供档案利用的档案工作人员,都是公平合理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能得到保证。
2、对于档案馆来说,要做好档案利用的各项基础工作。一是要确定馆藏档案可利用范围及利用程度的划分,使属于可利用范围的档案确实能够被利用;二是对于档案的接收进馆,在按照档案法规进行的前提下,要与档案进馆单位就档案进馆的时间、限制性利用、利用方式以及是否提前或推迟进馆等达成协议;三是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档案,且在形成部门提供利用更方便(既对档案形成部门而言,又考虑到利用者的方便),则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类档案是否有必要接收进馆或确定适当的进馆时间。
3、提高档案利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对于不断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及不断扩大的档案利用范围,档案工作人员能够根据利用者的不同需要,便于操作,能够合法合理地满足各种档案利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