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共同所有。这又包括两种基本情形:部分集体成员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全部集体土地被征用。当只有部分集体成员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时,属于土地所有权补偿费的一部分应当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因失去所剩年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当全部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费应当属于全体村民。应当以公有基金的形式进行管理和投资,以保障失地农民发展经济和重新就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的规定,以规范资金的使用,防治贪污、挪用和浪费。
另外,可以考虑在征地补偿费中划出一部分设立人力资源开发基金,专项用于失地人口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失地人口实现新的就业。既往那种依赖用地单位安置农村人口的做法,与劳动就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尤其是当失地人口的劳动技能与用地单位对劳动力素质的需求存在很大差距的时候,法律上强制要求用地单位接收失地的农村人口是违反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率原则的,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
最后,在集体土地被部分征用的情况下,如果要通过内部土地调整来安置失地农户的话,要处理好农村失地人口安置与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未经原土地使用者的同意,不得为了安置失地人口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随意更改和调整。在制定土地征用法时,要充分考虑到其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相关规定的协调。
除了上述各个方面之外,政府能否争取开征部分费用作为其提供配套基础设施的补偿的。因为,城市郊区的土地在转化为非农用地时土地的价格会成倍上涨。城市基础设施的延伸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那么,政府取得部分征地补偿费的理由就是,郊区土地的增值,部分是由于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的延伸的结果。因而,城市政府开征部分费用,其可以是政府先期投资的回收,或者是对需要的新建公共设施投资的先期取得。如果要征收某种形式的增值费,建议以土地补偿价格为基础或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和面积及建筑容积率来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