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低,煤矿资源少等,造成了农村生活能源紧张。虽通过节柴改灶技术推广,农村沼气的开发高,但也难以使鲁号农村能源紧张的局面有所缓解。农村生活能源不得不以森林的消耗作为代价来得以逐步解决。因此,造成了森林资源消耗量大于生产量,森业资源减少的局面。所以,需要使农村能源的问题得到解决,首先要加快水力资源的开发,提高农村通电率,其次还要加快农用薪炭林建设,推广节柴改灶和沼气,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风力发电等。
6、土地利用缺乏科学规划,乱占乱建现象时有发生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城乡建设特别是市政建设需要逐步增强,公路交通,邮电设施,城市给水、供电,街道建设等城市功能应相互配套。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科学的发展规划,加之执法不严,管理工作滞后等因素,城市建设,农村建房只从本行业、部门和个人利益出发,各行其是,挤占街道、公路,乱占乱建,用地布局不科学,工厂和一些乡镇企业建厂选址因缺乏规划,存在重复建设,用地浪费等现象。
二、现行基本土地制度与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土地制度,征地过程是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转变过程,强制性和补偿性是其两个基本特征,但现行征地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仍是计划经济思路。我国现行征地补偿制度透视,我国现行法律强调征地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的一种义务,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家“卖地”。因此我国的征地具有强制性,但必须以补偿为条件。而征地补偿只能是适当补偿,遵循3个原则:①征地补偿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②征地补偿应使被征地单位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准则;③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根据宪法,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除了农村集体和个人为了兴建乡镇企业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当建设单位确实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国家征用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然后通过出让或者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征用各类土地,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审批权限。根据自20*年实施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当事人有权利就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及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申请等事项举行听证。
在现有土地征用制度下,征用土地的补偿不是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的,而是以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的产出水平为基础来进行核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限,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各省级地方政府制定。
一、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及其产生的问题
在征用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土地交易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所发生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转化。完成征地手续后,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在由用地单位向政府申请征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并最后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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