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往带着沉重的思想包袱,经济压力大,对法律学习也不感兴趣。
四、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钱本位”思想严重,遇事找“官”、找政府,不愿甚至拒绝运用法制手段来解决;“讨要工资不成即集体上访”,“发生问题出钱找关系”等事情时有发生。“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思想,在地方中仍然普遍存在。“以权压法、没权出钱、以钱贿权、以权压法”这样的循环更是潜伏在深处。而在农村,“以言代法”现象屡见不鲜。诸多示例,从侧面反映了民众的传统思想,而法的地位即便上升到一个较高的程度,也理所当然的夹杂人治因素,影响公平公正。在笔者的工作中,常发现这样无奈的事: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愿意辗转劳动保障服务所、劳动监察大队等单位,到了仲裁院及法院这一司法环节却因用人单位一句“你去告,没用的”而打退堂鼓。说到底,是出于对地方保护主义的猜忌,对司法途经的不信任及对人治现象的恐惧。
五、社会上存在的几种负面现象也时时阻挡着普法工作的前进道路。一种负面现象为司法腐败加之法律解决问题成本较大、司法机关办事效率低,使农民对法律维权失去信心,造成学法用法脱节。司法腐败已成为现实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激起了群众的极大反感,动摇了人们学法的信心,削弱了普法工作的公信力。不仅不利于巩固已有成果,而且给普法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而另一种负面现象,则出现在法律服务者这一群体。笔者发现此类现象在**极其严重。因外来务工人员的关系,一种新的群体出现在**:他们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并未受过系统全面的法律学习,带着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及法律服务所的相关证明在**为发生工伤及劳动纠纷的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然而,接受服务的劳动者的权利并未得到有力保障。拿工伤补偿来说,有的劳动者被超高的诉讼标的吊足胃口,究其根本无非是代理人欲从中取得更大的代理费用,故造成劳动者不愿或代理人逼迫其不配合仲裁员及法官调解的状况,乃至激化劳资双方矛盾。而有的企业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为了逃避责任,人为制造阻力,利用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加重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从而达到“杀一儆百”的震慑效果,“引导”当事人进入漫长的司法程序。拿一起简单的工伤补偿案件来说,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与二审、伤残鉴定、申请重新鉴定、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到最终执行,走完这些程序至少需要两年时间。笔者在工作中发现,该类法律服务者法律素养比较低,但是抓住了劳动者信任老乡的心理,频频代理此类仲裁及诉讼案件。这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少在心理上减少了诉讼负担,但恰因为代理人本身就对基本的工伤赔偿项目都不甚了解,诉讼有失水准,反而给当事人造成一种盲目心理,成为我们在工作中的一道障碍。
就以上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逐步打开普法工作的新局面:
一、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优先抓好骨干培训。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要把普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普法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具体办事部门及人员,形成普法网络,以点带面,使普法工作结构化、具体化。优先抓好骨干法律素养,安排专业培训及业务培训,建立、完善普法骨干队伍,辅导、带动群众学习法律知识。
二、加强监管,为普法工作地展开肃清道路。建立司法监督的各项制度,使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规范化、经常化。同时加强对司法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促进司法部门内部监督机制的强化。对司法人员的任免监督,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