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理顺
按照宪法的规定,被人大监督的国家机关也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力,因而人大要实现有效的监督,也必然要具有一定的权力为依托,这就需要宪法和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于人大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目前,人大行使监督权遇到的体制方面的主要问题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在党政不分的体制下,党委往往直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务,包括重大的行政事务。按照我国现行体制,各级党委关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凡是应该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或立法的,都应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办理。然而,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党和政府共同决定某些事务,并联合发文件。当这些由党委决定并由行政、司法机关执行的事务发生问题时,人大就难以进行监督和纠正。如果人大只是单纯地追究因执行党委决定而造成失误的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既有失公平,又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而人大对之要监督到底的话,势必就会涉及到党委,但是宪法并未明确赋予人大有监督同级党委的权力。相反,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都要接受党委的领导。事实表明,如果不解决党政不分的体制问题,显然不利于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作用。
三、当前如何创新人大监督机制
(一)完善监督机制,确保宪法法律的权威
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权力。也就是说,人大监督权力的行使是以法的规定为依据,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对被监督者的权力进行监督,确保被监督者的权力做到正确合法的行使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宪法法律要靠强化监督来维护它的统一和尊严,监督要靠法制来规范其权限、职责、方式和程序,从而确保监督的权威和成效。因此,我们要在全社会真正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宪法法律的实施,就必须强化人大监督机制,使人大的法律监督更加规范、有序,取得实效。否则,就会使人大监督工作时兴时衰,进而会使宪法法律的实施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甚至成为一纸空文。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尤其监督法律制度,使人大监督纳入到法治的轨道。这样人大监督权不仅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且规范、科学切合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真正树立起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二)强化制度约束,理顺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
加强监督制度建设是强化监督工作并使其严格按照一定程序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真正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作用,必须重视监督制度的建设与创新。人大法律监督立法,要坚持体现人大在法律监督上“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在法律上明确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程序,使人大的监督工作趋于法律化、规范化。
一是法律监督立法应当保障和促进人大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要明确界定人大法律监督职权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界定人大法律监督职权的内容,以确保人大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职权。
二是法律监督立法要对人大的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进行规范。在法律监督的方式、手段、力度和频率的设定上,要以被监督对象能够承受为限,以防止法律监督的随意性,防止法律监督权的滥用,确保法律监督合理、规范和有序地进行,达到保障和促进法律有效实施的目的。
三是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制度。从法律的角度对人大代表的素质和能力及其履行职责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要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造就出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大代表,增强代表履行职权的动力和责任感。
四是构建与我国政治现实相协调的监督机制,理顺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一方面,党作为领导者,应当按照符合领导特征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作用;另一方面,党作为被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