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别是非的能力就强。事实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文化程度不高,他们没有机会系统地学习法律,很大程度上办事仍是凭多年来养成的直觉、感觉等非理性经验。特别是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农村老年人同样也有一个不断学法,更新法律知识的问题。我国现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这项工作尤显重要。 另一方面,不能忽视家庭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不能因为生活节奏的加快,子女们只忙于自己的事情,忽略对老人生活上的照顾和感情上的慰藉,应当继承和弘扬尊老的美德,重视对老人生活上的照顾和感情上的慰藉,尊重老人的人格,加强与他们的交流,关注他们的精神生活,减轻他们的失落感,让他们幸福地安享晚年,如此,老年人便不会丧失生活信心,因而也就减少了许多导致其犯罪的因素。
二是惩治与维权相结合。通过打击,使那些在犯罪边缘的老年人能悬崖勒马,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从而收到预防老年人犯罪的效果。在我们的司法工作中应严格落实《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依法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慎重对待、妥善处理农村老年人犯罪案件。检察院对农村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在实体上,须根据老年人的犯罪性质、特点、犯罪原因、情节和危害结果综合考虑,在办理程序和策略上,尽量适应和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注重说服教育,消除对立情绪,保护老年人的自尊。力求做到:一方面,通过惩治老年人犯罪,维护最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惩治中把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始终。老年犯罪者一般具有意志薄弱的特点,表现为不良的行为习惯、行为方式难以改变,具有很强的守旧性、习惯性和固执性。也正因为如此,要针对老年犯罪者的不同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改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他们逐渐认识到自己所偏离社会轨道行为的错误,重新做人。 例如可以在监狱里建立专门的老年罪犯管理机构,统筹安排老年罪犯的收监、改造,建立老年服务网络。但要端正对农村老年人罪犯的惩治态度,感情上的倾斜要把握尺度,不要形成老年人犯罪必然从轻处理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弱势人群维权体系,对被不捕、不诉、宣告缓刑的老年人要落实帮教措施,特别要重视对老年人刑满释放后的安置。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嫌弃。要充分发挥行政、法律、政策、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好对老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的老年犯,有效地遏制老年人犯罪和再犯罪。家庭、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应及时解决其生活出路问题,落实生活保障措施,预防再次犯罪。
三是舆论导向和加强文娱生活相结合。针对农村老年人的心理要求的复杂特点,一方面,社会应该给他们树立健康的舆论导向,正视、理解老年人的心理、生理需求,排除老年人的心理障碍;加强对老年人自尊自爱、洁身自好的教育。老年人不能错误地认为前半辈子辛苦劳作,到了晚年,就应不受任何限制地享受生活,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当特殊公民。另一方面,社会积极为农村老年人创造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大力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我们的社会不仅要从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方面关心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也要多顾及老年人精神生活的丰富和心理的健康状况。一些家庭的后辈认为老年人年纪大了,能保证他们有吃有喝就行了,他们哪还有什么精神追求。然而,他们却忽视了老年人也需要丰富的精神生活。如果老年人精神空虚,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大力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对减少老年人犯罪是有积极作用的。 给他们提供合理、合法、健康的娱乐、健身、学习场所,农村可以通过村委会组织各种娱乐、体育活动,使其获得身心愉悦,不再孤独自闭,远离腐朽思想毒害,以避免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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