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没有正主席,从组织地位上就未给予重视;第二种情况是工会主席由学校校长或副校长担任,再设一个工会副主席,负责日常工作。这种做法首先是违规。工会主席是劳工组织的首席代表,代表的是全体职工的利益,民主参与本单位行政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校长和副校长都是行政领导,他们代表的是行政领导的利益还是职工的利益?他们接受自己的监督还是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这种做法毫无疑问是制约工会主席的权限。
2、有些学校行政领导违反《工会法》,不同意工会建立独立帐户,也不同意给予工会主席独立工会财务一支笔的审批权,大揽工会财务权,使工会主席失去独立开展工作的权利,受制于行政领导,难以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
3、工会主席的选用普遍都体现了学校行政领导的意愿,不是会员自己推选出来的、能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主席,这样的主席难以真正发挥参与和监督作用,往往屈服于行政领导的压力。
4、有些工会主席不是党委(党支部)书记或委员,不能参加党委或支部委员会议,也不能参加党政联席会议,从而就谈不上从源头上参与决策,这是从源头上参与和监督的缺憾。
5、工会主席本身不过硬。社会上对工会工作有两种评价,一种是“工会是我家,主席是我妈”;另一种是“垫底领导凑个数,有他没他一样过”。后一种情况的出现,既有工会主席所处的生存环境方面的问题,更有工会主席自身主观能动作用发挥方面的问题,即未能站在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位置上,理直气壮地参与学校各项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纵观上述种种不足,笔者认为,学校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应加强下列工作的力度。
1、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党委应进一步强调和突出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并按照《工会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民主选举教职工信赖的工会主席,建立工会的独立财务帐户,实行工会主席对工会财务一支笔的审批权,从组织和经济上确保工会工作的独立性。
2、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行政领导进行有关民主管理的教育,强化学校行政领导民主管理的意识,促使学校行政领导积极建立本单位民主管理机制,通过各种不同渠道和层面把民主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应定期到基层学校召开民主管理测评会,准确了解学校民主管理情况,并把民主管理实施情况作为学校领导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3、学校行政领导应摆正行政与工会的关系,应充分发挥工会在民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积极邀请工会参与管理和监督。工会的参与和监督是对学校行政领导的关心和爱护,是对行政领导工作的支持,是为行政领导分忧解难,也是融洽干群关系的重要环节,决不是与行政领导对抗,更不是争权夺利。
4、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代会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的职能,学校重大改革项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一定要经过教代会代表的审议和通过,方能实施。
5、除教代会外,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校务公开机制,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公开所有不涉及机密的校务,主动接受广大教职工的民主参与和监督,凝聚民心。
6、工会应积极主动参与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工会主席自己应该明确,工会主席任内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和工会法律关系。作为教工,工会主席与学校是隶属关系;而作为工会主席,他与学校行政是平等关系,任期未满学校无权终止其职务。有了这样特殊身份的工会主席,如果再不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那就难怪被职工视为“垫底人”了。
尽管笔者就学校民主管理列出种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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