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的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方面的差距在拉大,公共产品的严重短缺,已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居民生活综合质量的提高,生存、发展、健康、文化娱乐等多层次和多样化需求的满足,甚至在不少地区,“行路难、就医难、上学难”等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因缺少基础设施,仍不能消费现代家用电器,使用现代通讯手段,享受现代文明带来的新生活。在我国农村温饱问题基本解决,许多地区基本达到初步“小康”的情况下,农村居民消费需求结构正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转变,因而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就成为新阶段全面“小康”建设所面临的一项主要任务。
同一种公共品,在城市,基本上是由政府支付其成本,市民免费或少量交费享用;在农村,则基本上是由农民支付成本,政府只给予少量财政补贴。这种“一品两制”的公共商品供给机制不改,“减负”政策不仅不会持久有效,而且还将进一步拉大城乡居民间收入、消费、储蓄、公共福利等方面的差距,并影响社会稳定乃至整个国家城镇化、工业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统筹城乡发展,必须从统筹城乡居民公共品成本分摊与收益分享的“二元”财政结构制度入手,在减轻三农公共品成本税费负担的同时,还农民公共品消费的正当权益。
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在现行的家庭承担制的制度环境下,使农户成为直接的资金供给者,这使得农民负担由隐性转为显性。所谓的“农民负担”问题,其实质可能是原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再适应新的制度环境的一种表现,只要公共产品的筹资方式不规范,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基层政府)就可能有扩大筹资规模的动机,并且对需求方的需求考虑不足,使得农民负担加重。这促使政府必须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制度进行相应的变革,必须争取取消公共产品的制度外筹资方式,将之纳人制度范畴内而趋于规范化,在村级公共产品的决策规则上,则必须强调决策的自下而上性,以使公共产品的供求相衔接。事实上,这也就是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要点。
3、农村社会保障
长期以来由于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我们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个制度下,涵盖社会救济救助、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三个主要方面的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国家社会保障的边缘。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济、政治和文化诸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比如,全国农村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数较之于改革开放初期大大增加,以村合作医疗为重点的医疗保险有了较大进展,部分地区解决了部分群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问题等等。但是,城乡之间的不公平状况依然保持。在国家对农村的支出中,只有少数用于农村扶贫和社会救济,而在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国家几乎没有承担责任。这对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的农民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能够得到比较可靠的社会基本保障,不仅是现实的农村经济和社会现状以及农村人口结构变化的需要,更是发展农业,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维护农村大局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四、 结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考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新农村建设是中国在城乡关系、工农关系上的第三次重大调整。第一次调整是指1980年代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给农民,分权是其核心。2003年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为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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